浙江艺术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1-12-04 编辑:高招帮小莉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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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艺术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本章程适用于浙江艺术职业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校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18号;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国标码:12863。

第三条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位于杭州市钱塘江南岸滨江高教园区,是一所国办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艺术职业院校。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浙江艺术学校和浙江省电影学校合并筹建,2002年正式建院。学校有60余年办学史,曾五次被评定为国家级重点艺术学校。2007年以优秀等级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12年被授予“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5年经省编委办批复增挂“浙江公共文化管理学院”牌子。

第四条 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毕业后颁发盖有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国家电子注册。

第三章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录取全过程实施监督,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2017年拟面向全国5个省招收专科(高职)生,具体计划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以及其他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考生德智体三方面情况择优录取。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所有专业的体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性意见》执行。表演类专业有一定的身体条件要求。

第十条 录取方式:省内普高统招和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均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17年新高考录取方案及录取进程进行。提前招生录取按《浙江艺术职业学院2017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省外考生的录取规则按各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招生监督

第十二条 本校郑重承诺:在招考录取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招生章程执行,实行阳光招生,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571- 87150121。

第七章 学费标准及助学办法

第十三条根据浙价费〔2014〕240号文件规定标准,学费按不同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非艺术生)、9000元(艺术生)收取。新生统一入住6人间寝室,根据浙价费〔2016〕209号文件规定标准,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200元(若随机安排入住4人间寝室,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600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年可获得600-4000元不等的学院奖学金,特别优秀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8000元国家奖学金或6000元省政府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规定享受每年2500-4000元不等的国家助学金及其它助学政策。

第八章其它说明

第十四条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法定代表人、院长黄杭娟。

第十五条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报到须知》中的规定,按期到本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十六条录取的新生杭州市户籍者除外可自愿随迁户籍关系,户籍要迁入学校的,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于报到后次月内将迁移相关材料交学院办理。

第十七条部分非表演类专业学生,根据教学计划需要,将安排在学校东冠校区学习和生活。东冠与校本部之间安排校车定时定点往返,距离约3公里。

第九章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招生计划、招生进程安排等以学校招生网公布信息为准。

电话:0571-87150116、87150181、87150089

传真:0571-87150079

网址://zhaosheng.zj-art.com

电子邮箱:zjartzs@sina.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18号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邮编:310053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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