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02 编辑:高招帮小莉
青岛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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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招生章程 正文

2021年青岛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青岛大学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条  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青岛大学(学校代码:11065)

第四条  学校地址:浮山校区(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金家岭校区(青岛市松岭路93号)

松山校区(青岛市登州路38号)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受理关于招生工作中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

通信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青岛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邮政编码:266071;电话:0532-85955750。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队,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在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工作按照有关省份文件执行,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学校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在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的高考改革省份,根据考生志愿在同一专业组中安排专业。

考生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对没有明确同分比较规则的省份,依次优先录取实考分高者、有政策加分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如仍相同,参考考生高中综合素质档案择优录取。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中最高分。

第十三条 当考生高考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高考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录取后不接受考生提出的退档申请,请考生合理填报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特殊类型招生按以下原则录取:

(一)体育教育专业录取

学校执行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体育类相关专业录取政策,对进档考生按照考生综合分数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分数相同,参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二)其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学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及资格生公示等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考生。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八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考生弄虚作假违纪行为,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大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532- 83780001、83780002~9

邮  编: 266071

学校网址:https://www.qd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qdu.edu.cn

青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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