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1-12-04 编辑:高招帮小莉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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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正文


第十三条 素质特长记分赋分项目及标准。我校鼓励具有特长并在各类比赛中表现突出或符合我院规定政策的考生报考,在高中阶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赋予一定的素质特长分,考生必须认真核对以下所列项目及证书的颁发部门,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不再上传,具体如下:

序列

项目

等级

分值

备注

1

高中阶段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限田径、篮球、足球、健美操、跆拳道、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体育舞蹈、木球项目)

省级(含)以上比赛获团体或个人前6名或三等奖(含)以上

20分

限各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 其它部门组织的不予认定。其中团体项目赋分减半。

地(市)级比赛获团体或个人前6名或三等奖(含)以上

15分

县(市、区)级比赛获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三等奖(含)以上

10分

2

国家等级运动员(田径、篮球、足球、健美操、跆拳道)

国家一级

20分

限各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国家二级

15分

3

高中阶段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美术、音乐、舞蹈、器乐文艺比赛

省级(含)以上比赛获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含)以上

15分

限各类教育、文化、宣传部门组织,其它部门组织的不予认定。其中团体项目赋分减半。

地(市)级(含)比赛获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含)以上

10分

4

参加钢琴、声乐、器乐业余考级并获相应等级

个人九级(含)以上

20分

限全国考级主委会、浙江省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组织的考级,高校及其它部门组织的不予认定。

个人六级(含)至八级

15分

个人四级(含)至五级

10分

5

荣誉类

省级及以上

15分

限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

地市级

10分

县区级

5分


注:有素质特长且符合我校招生章程规定记分的考生,须在2020年5月30日9:00-6月3日12:00期间登陆学校招生网提前招生系统上传素质特长证明材料。因照片或图章不清晰无法准确辨认的,视为无效,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素质特长序列中同类记分项目按最高记分额度为准,不可以累计。素质特长类记分最高20分,不符合素质特长记分条件的不计分。

查验通过后在学校招生网上公示。开学后凡有素质特长记分的录取考生统一查验原件,若存在与原件不符,伪造或提供虚假材料者,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以专业为单位录取,根据总分高低,按照招生计划1:1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的名单,按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5的比例确定备录考生(含顺序号)的名单。

若遇总分相同,普高招生考生按具有素质特长记分的考生优先录取和排序;若仍相同,则按指定的核心学考科目等级高低优先录取和排序;若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考科目的等级高低顺序和优先等级排序;若仍相同则视高中阶段具备选修课程学分高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若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则按照该专业报考人数的85%(四舍五入原则)执行高职提前招生计划数。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考生根据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录取情况,凡显示拟录取的考生可选择我院作为录取院校,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陆服务平台选择。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 我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我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条 凡被我校提前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校、转专业。若确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按我校《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申请。

第七章 体检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当地具有高考体检资格的医院自行体检或参加中学统一组织的高考体检,因身体原因不符合专业报考相关条件的考生请慎重报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进行复检,参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复检不合格的学生可作退学处理。

第八章 违规处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提前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二十五条 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咨询电话:0574—88122233 88122255

第二十七条 监督电话:0574—87415810

第二十八条 招生网网址:http:// www.nbcc.cn/zsw

第二十九条 招生指定邮箱:nbcczsb@nbcc.cn

第三十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激励政策;同时还设有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我校公共外语课语种为英语。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5月8日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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