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科技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1-12-04 编辑:高招帮小莉
闽南科技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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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科技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精神,进一步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做好学校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闽南科技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闽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12992),2001年由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福建师范大学与菲律宾爱国华侨共同举办,是福建省首批设立的独立学院,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明确为非营利办学。2018年11月,经教育部批准转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康美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邮编:362332),美林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南安市柳美南路8号(邮编:362307)。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我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我校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办学地址及收费标准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在我校网站也予以公布。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区、市)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七条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第八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参考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条 我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规则和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批次,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0%。

第十一条 我校认可并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及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我校各专业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关于普通本科录取办法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时,投档采取“分数优先”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的方式,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同分排位”(若无同分排位,则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调配,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参照各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择优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实施“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考生调剂规则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

(三)我校在内蒙古按“招生计划1:1的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有关志愿填报及录取规则考生可咨询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第十四条关于艺术类录取办法

(一)我校在福建省2021年艺术美术类本科批省考阶段的录取办法,按考生艺术类综合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综合分计算公式为: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二)我校认可江西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即文化分,含政策性加分)和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江西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按江西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规则及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未明确投档规则的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择优录取)。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后方能注册。2021级新生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原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46号)执行,具体以各省(市、自治区)编制的招生计划本中公布的为准。缴费后,因个人原因放弃入学资格、退学及其他原因终学业的,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清退按原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入学后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录取专业学习,少数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专业调整要求的,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经我校研究批准考核后方可允许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按时到学校报到,并按《入学指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上报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取消其当年进入我校的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我校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现行的资助政策主要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我校设立了“惠侨助学”公益金,凡学生是侨属侨眷且家境贫困的,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惠侨助学”公益金。

第二十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闽南科技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闽南科技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以上证书均由教育部电子注册并统一备案。

第二十一条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mku.edu.cn/

微信公众号:mnkjxy2001

咨询电话:0595-86698989、26990996

监察电话:0595-68900977

传真: 0595-86698989、86654241

E-mail:zjb@mku.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362332)

录取查询(学校招生网站):http://zsw.mk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办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闽南科技学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闽南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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