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发布时间:2021-11-02 编辑:高招帮小莉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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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正文


以下是高招帮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录取规则,摘自于2021年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章程,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鄂尔多斯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根据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20%控制。

第十一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文理综合类分类录取。

第十二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其志愿情况,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录取。

第十三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在分专业录取时,若出现平行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承认对享受政策性照顾考生的加分或降分。

第十五条 如果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院接收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在外语教学方面,受师资等方面条件的限制,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七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由于身体原因,对不适合其报考的专业按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八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文理综合类考生只要专业大类相符即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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