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医学专科学校2020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1-12-04 编辑:高招帮小莉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2020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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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医学专科学校2020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正文

第七章 成绩认定及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考生考试成绩均以原始分呈现,计入录取总分。

第二十二条 录取原则:实行由学校负责,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1.各招生专业均划定最低录取控制线,低于控制线的考生不予录取。

2.专业志愿录取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进行,若达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在同一类别专业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临床医学专业主要面向具有基层医疗机构从业经历的人员和公共卫生服务从业人员,未录取考生予以退档,专业之间不进行调剂。

4.考生总分相同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录取:单独招生(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往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含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按照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分数高的考生。单独招生(面向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和公共卫生服务从业人员)优先录取临床服务能力综合分数高的考生。综合评价招生优先录取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成绩分数高的考生。

5.计划调整: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录取时可以对专业之间计划进行调整。对没有报满的专业可以缩减计划,对报考学生较多的专业可以增加计划。

6.免试入学: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区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可直接向学校提出录取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办理录取手续,考生直接进入学校学习。

第二十三条 按照录取原则确定拟预录取名单,报学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示。待公示结束后将预录取名单上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后,发放录取通知书公布正式录取名单。

第二十四条 已被我校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山东省2020年春季、夏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第八章 人才培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基本学制三年,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单独招生录取的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采取单独成班或编入普通招生相应班级进行全日制上课方式培养。单独招生录取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进行人才培养(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第九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一切费用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执行统一收费标准,按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公示、亮证收费。

对通过单独招生录取的退役军人,执行国家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12号)中的有关政策不再执行。

第二十七条 资助与奖励: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助学金,校级奖、助学金。被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的资助与奖励待遇。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可以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 考生录取后按新生报到须知相关要求到校报到。新生入校后,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计划是普通高校统招计划的一部分,被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的待遇,毕业后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一章 疫情防控

第三十条 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期间,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市和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要求和精神,对招生录取工作场所进行封闭管制和病毒消杀,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评分专家进行体温检测,并全时佩戴口罩。保障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及专家老师的身体健康和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章 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一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下开展,并设有监督和申诉电话(0530-5925712)。

第三十二条 考生对考试成绩或录取结果存有异议,可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到校招生办公室申请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复核。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考前培训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凡在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0—5260858 5925823

招办微信公众平台:hzyzzsb1950

学校网址:http://www.hzmc.edu.cn

Email:hzyzzsb@163.com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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