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工职业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1-12-04 编辑:高招帮小莉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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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职业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正文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3919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越秀区下西塘路1号;邮政编码510091

中山校区:中山市五桂山区丹桂路3号;邮政编码:528458

南海校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号;邮政编码:528200

南海校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南路13号;邮政编码:528200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与合作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在广东省内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在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生源省(区、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本校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本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协同育人本科高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对应本科高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具体合作本科院校及专业如下:

1.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本科高校)物联网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2.社会工作专业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本科高校)社会工作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在广东省,报考学校普通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的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报考学校普通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的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在广东省,报考学校美术类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录取: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四条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学校动漫制作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

第二十六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在广东以外省份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所在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二条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美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5900元/生·学年;住宿费750-1700元/生·学年。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学校在籍学生享受各类奖助学资助项目。国家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免学费、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学生资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3505073

电子邮箱:zsb@gdrtv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pi.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dpi.edu.cn/zjb/

第三十七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孙老师

监督电话:020-83573870

电子邮箱:jcc@gdrtvu.edu.cn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0年夏季普通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授权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招生与合作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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